印文刻鐫文書契約花寫姓名之草體字,稱“花押印”。此種印始于宋,一般無外框,由于簽押使人不易摹仿,故有“花字”、“花書”之稱,可作為取信有力憑記。唐李肇《國史補》云:“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,處分百司有堂帖,不次押名曰 (本文共 173 字 ) [閱讀本文]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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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印文刻鐫文書契約花寫姓名之草體字,稱“花押印”。此種印始于宋,一般無外框,由于簽押使人不易摹仿,故有“花字”、“花書”之稱,可作為取信有力憑記。唐李肇《國史補》云:“宰相判四方之事有堂案,處分百司有堂帖,不次押名曰 (本文共 173 字 ) [閱讀本文] >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