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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:(一) 對行政拘留、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(zhí)照、責(zé)令停產(chǎn)停業(yè)、沒收違法所得、沒收非法財物、罰款、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;(二)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(chǎn)的查封 (共 727 字) [閱讀本文] >>